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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任敬国诉被告杨智鹏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敬国,贺坤,陈明亮,杨智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140号原告:任敬国,男,现住龙井市。被告:贺坤,男,现住延吉市。被告:陈明亮,男,现住延吉市。被告:杨智鹏,男,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敬国诉被告杨智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清偿完债务,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敬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敬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任敬国负担。助理审判员  邱艳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明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