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新飞洋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盛况科技有限公司与易韬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盛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飞洋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易韬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3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盛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金豪。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新飞洋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镇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韬。上诉人深圳市盛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飞洋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韬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盛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飞洋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盛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飞洋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盛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飞洋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盛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飞洋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婷审 判 员 何 万 阳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林国荣(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