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与米福泽,重庆市永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09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建设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45061541-6。法定代表颜克云,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兰京城,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周世海,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米福泽,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重庆市永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桂林街道办事处金田路136号,组织机构代码55678678-2。法人代表鲁洪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诉被告米福泽、重庆市永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其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