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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藏南支行与于建栋、丁林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藏南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芙蓉路**号。负责人:陈宽业,行长。委托代理人:丁立新,职工。被执行人:于建栋,居民,被执行人:丁林柏,居民,被执行人:董培光,居民,被执行人:耿来新,居民。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藏南支行与被执行人于建栋、丁林柏、董培光、耿来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股权、车辆虽有信息,但申请人表示难以控制,没有必要进行查封。经与申请人会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1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许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