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倴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常守礼与滦南盛大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守礼,滦南盛大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倴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常守礼,农民。被执行人:滦南盛大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所在地:滦南县倴城镇友谊北路。法定代表人张晓林,经理。本案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滦南县人民法院(2012)倴民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滦南盛大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经我院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全部履行到位。标的款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常守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2012)倴民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晓 红审判员 李 纯 忠审判员 方 宝 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帅(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