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黎转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284号原告黎转明,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陶志伟,广东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彭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美婷,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黎转明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陶志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共120000元(详见附表);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意见:一、事故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请审查该车的年检情况和驾驶员是否有相应的驾驶资格,以确保车辆和驾驶员在肇事期间的合法性,排除其他保险免责情况。二、对原告起诉的部分请求有异议(详见附表)。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4日8时10分,原告驾驶悬挂WM***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沿S363线行驶至顺德乐从路洲路口,与梁国彬驾驶粤X85***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梁国彬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当天,原告被送往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肩锁关节脱位、右足第1、2趾骨骨折等,行右肩锁关节脱位切开复位内固定术,至2014年10月13日出院,住院9天,住院期间有陪人一名。及后原告又进行门诊复诊治疗,原告共支付了医疗费28538.4元(含挂号费)。2014年10月14日,原告与梁国彬协商,由梁国彬赔偿原告医疗费7000元并支付完毕,其余不再追究除交强险外的赔偿责任。2015年1月16日,广东正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为:原告的损伤达两个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8000元;误工期为100天,护理期60天。原告为此次鉴定支付鉴定费3700元。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原告为佛山市居民,其有被扶养人2人,即父亲黎*新,母亲欧*群,共有6名子女,两被扶养人的扶养年限均为5年。梁国彬驾驶的粤X85***号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2000元),本起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间内。本事故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合共145801.23元(详见附表)。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已由交警部门认定,该认定准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应由被告在交强险的各项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对附表中第一至三项的损失中(合计已超10000元的赔偿限额)先予赔偿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对附表第四至九项的损失(合计未超110000元的赔偿限额)全部先予赔偿104662.83元,共计应予赔偿114662.83元。因伤残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项目,本案中不予支持。而诉讼费用,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是由败诉方承担。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黎转明114662.83元;二、驳回原告黎转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0元(原告黎转明已预交),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1296.63元,由原告黎转明负担53.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萧永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劳雪清附表:本院统计总的损失数额原告主张被告答辩本院认定及理由一医疗费36538.4元36755元只有1张医疗费发票共26807.4元,且需扣除自费部分按10张医疗费发票凭据据实计算为28538.4元,还有后续治疗费8000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1000元住院只为9天,按每天100元计共900元住院9天按每天100元计三营养费0元500元没有医嘱,不予认可没有相应医嘱,不予支持四护理费4200元4900元住院只为9天,按每天70元计共630元司法鉴定护理期为60天,以此为准,且应包含住院期间,按每天70元计为4200元五残疾赔偿金89979.5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5222.88元)89980元其中被扶养人未有无退休金或无收入来源证明,诉请该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合理(1)残疾赔偿金为32598.7元/年×20年×13%=84756.62元。(2)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中黎*新为24105.6元/年×5年×13%÷6人=2611.44元;欧*群为24105.6元/年×5年×13%÷6人=2611.44元六陪护费0元500元该费用已包含在护理费中,不应重复诉请被告的意见有理七误工费10333.33元11367元住院只为9天,医嘱休息一个月,误工天数应为39天司法鉴定误工期为100天,以此为准,且应包含住院期间,按工资3100元/计算八交通费150元500元没有相应车票,主张依据不足结合原告受伤治疗情况,酌定九精神损害抚慰金0元8000元残疾赔偿金已含有有精神赔偿性质,不应另行主张,且原告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即事故主要是由其造成,不予支持十鉴定费3700元3700元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依鉴定费发票合计145801.23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