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宁岔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启浓与卢尚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浓,卢尚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岔商初字第59号原告:王启浓,农民。被告:卢尚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启浓为与被告卢尚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启浓在规定的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田晓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