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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杨安秀与杨大国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安秀,杨大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杨安秀被执行人:杨大国申请执行人杨安秀与被申请执行人杨大国其他一案,本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大国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安秀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杨安秀与被申请执行人杨大国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大国于2015年3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杨安秀支付20000元;2015年4月15日前支付15000元;2015年5月25日前支付15000元。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书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谦审判员 王生辉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蒲 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