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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利执字第7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乔玉成申请执行付玉琴、田国礼、吴斌追偿权纠纷中止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玉成,付玉琴,田国礼,吴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利执字第719—6号申请执行人乔玉成,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付玉琴,女,汉族,1962年6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田国礼,男,汉族,1953年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吴斌,男,汉族,1977年4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乔玉成申请执行付玉琴、田国礼、吴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13)吴利民初字第2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代理审判员  高亚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