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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志贤与陈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贤,陈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前民初字第609号原告张志贤,男,195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委托代理人张金荣,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陈建,男,42岁,汉族,个体,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原告张志贤与被告陈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志贤诉称,2012年6月,被告陈建陆续从原告的水暖建材门市购买47243元的水暖材料,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双方约定于2012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但被告至今未能按约定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货款47243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陈建的准确送达地址,现无法向被告陈建送达,所提供电话亦无法联系,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志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1元,实际收取491元退还原告张志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翟娜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