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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李某某、李某乙、陈乙、陈甲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039号原告李某甲,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荣华、肖威,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某某,男,1932年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即下列被告(特别授权)。被告李某乙,女,1961年5月23日出生。被告陈乙,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被告陈甲,男,1958年7月22日出生。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某、李某乙、陈乙、陈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磊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威;被告李某乙(亦系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乙、陈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李某某与陈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子女三人,即李某丙、李某乙、李某甲。陈乙系陈甲与李某丙之子。陈某某于2003年9月8日去世,后李某丙去世。李某某与陈某某共有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晒台街6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58.80平方米),原告有权继承陈某某的遗产。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依法继承武汉市硚口区晒台街6号房屋1/8的产权份额;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被告李某某、李某乙共同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分配遗产。被告陈乙、陈甲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与陈某某(2003年9月去世)夫妇共育有子女三人,即李某丙(2006年4月去世)、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丙与丈夫陈甲仅育有一子陈乙。武汉市硚口区晒台街6号房屋(建筑面积58.80平方米)系李某某、陈某某夫妇共同购买,并于1986年登记在李某某名下,该房屋现由李某某、李某甲居住。陈某某生前未立遗嘱。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户口本》、《安葬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在卷为凭,并经开庭质证,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武汉市硚口区晒台街6号房屋(建筑面积58.80平方米)系李某某、陈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并登记在李某某名下,该房屋系李某某、陈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某2003年去世时,该房屋发生继承,房屋的一半归李某某所有,另一半属于陈某某的遗产,因陈某某生前未留下遗嘱,故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陈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李某某、李某丙、李某乙、李某甲。《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故陈某某对房屋享有的1/2产权份额应由李某某、李某丙、李某乙、李某甲四人平均分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之规定,李某丙在陈某某去世时即取得了其应继承房屋份额的物权,故其对房屋享有的1/8产权份额属于其与陈甲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丙2006年去世后,其对房屋享有的1/8产权份额一半由丈夫陈甲所有,另一半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陈乙、陈甲平均分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武汉市硚口区晒台街6号房屋(建筑面积58.80平方米)由原告李某甲享有1/8的产权份额、被告李某某享有5/8的产权份额、被告李某乙享有1/8的产权份额、被告陈乙享有1/32的产权份额、被告陈甲享有3/32的产权份额。案件受理费3737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467元、被告李某某负担2336元、被告李某乙负担467元、被告陈乙负担117元、被告陈甲负担35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名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5010400003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谢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金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