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宋正宣故意杀人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正宣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730号罪犯宋正宣,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10)昭中刑一初字第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正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昆刑执字第25342号裁定书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2015年3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宋正宣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正宣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宋正宣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罪犯宋正宣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丽审 判 员 董亚昆代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