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普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国泰国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普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国泰国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00093号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普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1018C室。法定代表人陈剑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景善,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国泰国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国泰大厦15-17楼。法定代表人张子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莉莉,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凌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普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国泰国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普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普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普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普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包伟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朱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