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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明主与刘明智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486号申请执行人:刘明主,男,194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刘明智,男,194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申请执行人刘明主与被执行人刘明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3)宁民一初字第00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宁民一初字第007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兆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晋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