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民初字第00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金生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宝鸡秦源煤业有限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金生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宝鸡秦源煤业有限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0886号原告宝鸡市金生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法定代表人陈中华。委托代理人孟春秋,男,汉族。被告宝鸡秦源煤业有限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住所地宝鸡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锡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金生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宝鸡秦源煤业有限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金生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金生电机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金生电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宝鸡市金生电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周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