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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执字第02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维希诉浏阳市恒兴纸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2310号申请执行人李维希。被执行人浏阳市恒兴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竹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维希与被执行人浏阳市恒兴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浏阳市恒兴纸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维希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3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