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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广执字第0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田峰与纪家云、王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峰,纪家云,王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执字第01252号申请执行人田峰。被执行人纪家云。被执行人王淑华。田峰与纪家云、王淑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09)相民一初字第0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田峰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纪家云、王淑华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纪家云、王淑华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予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09)相民一初字第081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申请执行人田峰发现被执行人纪家云、王淑华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丁兆留审判员  沈 洲审判员  束 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维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