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民二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姚国闯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国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二初字第111号原告姚国闯,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继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聪,女,1988年7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国闯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国闯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姚国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国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国闯承担。审判员 刘 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高若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