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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庹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41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庹某。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庹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庹某于2015年1月4日21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司门口环球电影院门口,趁舒某逛街不备之机,持镊子从身后盗走其放在上衣口袋内的华为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600元),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归案。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庹某具有自愿认罪、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之间量刑。被告人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庹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周宏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裴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