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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阎执字第004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与马晓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马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阎执字第0047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凤凰北街南段东侧。负责人李茜,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马晓春,男,汉族。本院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申执马晓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阎民二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马晓春应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25747.45元(包含案件受理费219元),负担执行费283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晓春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房产,其名下有牌照为陕AOW1**小型汽车,依法予以查封。经将上述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方通报,申请执行人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阎执字第00472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经处分查封车辆申请执行人未获完全清偿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项 军执 行 员  代发振人民陪审员  钱龙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江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