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章春喜与沭阳县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春喜,沭阳县广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民初字第00429号原告章春喜,居民。委托代理人郁胜亚,居民。被告沭阳县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广州路45号广贸大厦1楼。法定代表人杨根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叶亚军,该公司职工。原告章春喜诉被告沭阳县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玉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春喜及其委托代理人郁胜亚、被告沭阳县广厦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亚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16日,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沭阳县广贸大厦的公寓楼1420室。双方约定以每平方米3108元的单价,由被告将约37平方米的1420室房屋出售给原告,总价款初定为115000元,具体面积以测绘为准,多退少补。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支付购房款11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并口头承诺两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但被告一直未办理相关手续,现要求1、被告与原告就沭阳县广贸大厦公寓楼1420室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备案登记;2、被告向原告交付上述房屋;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对被告于2013年1月16日向原告出具的收据及其载明的内容不持异议,但房屋实际测绘面积是39.43平方米,同意在原告补齐差价后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备案登记。待房屋具备交付条件时,同意协助原告办理相关手续。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6日,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沭阳县广贸大厦的公寓楼1420室。双方约定以每平方米3108元的单价,由被告将约37平方米的1420室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款初定为115000元,具体面积以测绘为准,多退少补。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支付购房款11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收据载明了房屋的房号、价格、面积等。现原告持该收据,要求被告与自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备案登记、交付房屋。另查明:沭阳县广贸大厦尚未经过综合验收。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购买房屋,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购房款的收据并加盖公章,收据载明了房屋的房号、价格、面积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故本院确认原告章春喜与被告沭阳县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形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进行备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对合同进行备案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涉诉房屋,但该房屋尚未经过综合验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交付条件,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沭阳县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与原告章春喜签订关于沭阳县广贸大厦公寓楼1420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备案登记;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审判员 刘玉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晓燕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峻工交付日期;(四)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八条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