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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714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6月8日。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1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牟玉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雨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