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0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许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2171号原告许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全先举,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居民。原告许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暖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夏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