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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许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2171号原告许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全先举,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居民。原告许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暖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夏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