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5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侯埃兰与刘海涛、乔玉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埃兰,刘海涛,乔玉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642号申请执行人侯埃兰,女,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海涛,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乔玉飞,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4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海涛、乔玉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侯埃兰偿还借款本金62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保全费3620元,执行费86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海涛主动向申请执行人侯埃兰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后就剩余债权债务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刘海涛向申请执行人侯埃兰偿还借款本金共计55万元,申请人侯埃兰自愿放弃剩余全部款项。被执行人刘海涛于和解当日向申请人侯埃兰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于2015年4月底前向申请执行人侯埃兰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15年7月15日向前申请执行人侯埃兰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于2015年12月底前向申请执行人侯埃兰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申请执行人侯埃兰自愿负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共计8620元,被执行人刘海涛负担案件执行费86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乔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