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裴某与李某甲、李某乙、宋某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李某甲,李某乙,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931号原告:裴某,男,199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王明,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女,199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李某乙,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宋某,女,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和解并履行完毕,裴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裴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裴某负担。审判员 张陈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