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浏民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太仓市新闸小商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宋银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新闸小商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宋银银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浏民初字第00042号原告太仓市新闸小商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红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雅,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银银。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新闸小商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由原告太仓市新闸小商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沈玉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