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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万真理与赣榆区青口镇里沙村村民委员会、万维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真理,赣榆区青口镇里沙村村民委员会,万维边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0254号原告万真理,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家静,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赣榆区青口镇里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里沙村。委托代理人张绪飞,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维边,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真理与被告赣榆区青口镇里沙村村民委员会、万维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真理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真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真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80元,减半收取5690元,由原告万真理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房树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