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嘉知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嘉善县同一首曲歌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海盐县竹乡园休闲茶楼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知初字第6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周华超,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盐县竹乡园休闲茶楼。经营地址: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北路102号。经营者:王佳红,系海盐县竹乡园休闲茶楼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海盐县竹乡园休闲茶楼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帅国珍代理审判员 杨 剑代理审判员 王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马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