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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小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王孝霞诉伊猛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霞,伊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原 告 王 孝 霞 诉 被 告 伊 猛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小额字第3号原告王孝霞,住前郭县。被告伊猛,30岁,住松前郭县。原告王孝霞诉被告伊猛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000元,经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偿还借款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孝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审判员  惠玉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翠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