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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峪山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谢高顺与王兴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峪山民初字第00035号原告谢高顺被告王兴举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高顺诉被告王兴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高顺以被告所欠的农资款已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高顺撤回对被告王兴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高顺负担。审判员曾宪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曹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