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张广柱与苏小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柱,苏小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张广柱。被告苏小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柱与被告苏小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广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广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张广柱负担。审判员 韩淑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