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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张广柱与苏小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柱,苏小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张广柱。被告苏小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柱与被告苏小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广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广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张广柱负担。审判员  韩淑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