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伟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伟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003号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组织机构代码70535207-3。法定代表人黄恒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小丽,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真真,女,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黄伟俊,男,成年,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伟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旭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丽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