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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陈远红,朱国会与重庆博泽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远红,朱国会,重庆博泽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273号原告陈远红,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朱国会,女,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胡建波,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博泽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金光大道13号满庭芳1幢1-1号。法定代表人李朝博,重庆博泽酒店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远红、朱国会与被告重庆博泽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远红、朱国会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远红、朱国会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远红、朱国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远红、朱国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0元,减半交纳54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远红、朱国会负担。审判员  张丽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佳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