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王某诉富平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齐某土地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富平国土资源局,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富平行初字第00007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原告王某之父。被告富平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富平县城关镇莲湖大街。法定代表人黄某,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程强,富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第三人齐某。原告王某诉被告富平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齐某土地行政许可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雷艳丽审 判 员 李先利代审判员 赵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