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4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李秀真与河南战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真,河南战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4284号原告李秀真,女,193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彪,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青涛,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战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书剑,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冬宇,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雪垠,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真诉被告河南战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真以其与被告河南战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秀真负担。审 判 长 刘沛佩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人民陪审员 白艳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俊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