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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常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92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某某,男,生于1991年7月26日,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3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南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常某某驾驶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从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沿定临公路向定西城区行驶,行驶至定临公路21km+500m处时,将横穿马路的行人杜某某碰撞,致杜某某当场死亡。经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杜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系常某某驾驶机动车辆未注意观察道路通行情况、未注意避让横穿道路的行人、未确保行车安全,杜某某在横穿道路时未确保通行安全所致,常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杜厚艳负事故次要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常某某与被害人杜某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常某某于2016年1月19日前赔偿被害人杜某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366000元,该协议已于2014年10月20日经本院(2014)安民一调确字第79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常某某已经支付赔偿款286000元,被害人亲属对常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及立案材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机动车辆驾驶证、行驶证,证人孔某某、郑某某、孔彩某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裁定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常某某积极给被害人亲属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关于常某某积极给被害人亲属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等量刑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田发淘代理审判员  高 原人民陪审员  李立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丁文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