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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4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建一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建一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4972号原告中建一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杨雁翔,董事长。被告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87号。法定代表人姜洪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一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建一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中建一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建一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七十元,由原告中建一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袁艳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梁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