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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岱民初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蔡某与秦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秦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岱民初字第2451号原告蔡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苑某,泰安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甲,农民。原告蔡某与被告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某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秦某乙,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感情一般。后来被告在外面有第三者,原、被告的感情就彻底破裂了。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秦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1988年12月,原告蔡某与被告秦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秦某乙,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感情一般。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有时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4年11月1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原告庭审中陈述被告婚前个人财产为:位于泰安市岱岳区某村的北屋5间(房顶系婚后翻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为:海尔牌21寸彩电一台,翻建了5间北屋的房顶,南屋3间,东屋1间,西屋1间,大门1间,厕所1间。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权及存款。夫妻共同债务为:欠王培正8000元,欠蔡云中3000元,欠王和文2000元,欠朱文春2000元,欠蔡文强30000元,欠白兆翠20000元,欠白兆霞20000元,以上共计85000元。对于以上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婚姻档案证明,身份证明,村委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因被告未到庭,致使本案无法调解结案。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且已成年,双方已建立起了比较牢固的夫妻感情。婚后共同生活中偶尔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原告应当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放弃离婚之念,努力维持夫妻感情,共同营造和睦家庭生活。被告应多关心和体贴原告,让原告感受到家的温馨。综上,原告坚持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蔡某与被告秦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蔡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宝泉代理审判员  毕思明人民陪审员  户平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马文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