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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施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43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某某。辩护人陆铮毅,上海市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应亦然,被告人施某某及其辩护人陆铮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施某某至本区佘山镇强业路XXX号蒂森克虏伯电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蒂森克虏伯公司”)收购废品时,采用电子遥控器干扰电子秤的方式,窃得废铁473公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77元。2014年8月7日,被告人施某某至蒂森克虏伯公司收购废品时,采用上述相同的方式,窃得废铁1,049公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32元。2014年8月21日,被告人施某某至蒂森克虏伯公司收购废品时,采用上述相同的方式,窃得废铁114公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7元),后因公司员工发现称重差异而报警,民警到场后从被告人施某某处查获电子遥控器2只。上述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王某、曹某某、金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材料报废申请单、废品处置单、图纸、称重情况对比表格,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检定证书,鉴定结论书,身份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施某某于2014年8月21日盗窃数额仅为人民币307元的废铁,未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盗窃行为,故对其辩护人所提该节构成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已退出了人民币4,109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施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在案人民币四千一百零九元,发还被害单位蒂森克虏伯电梯(上海)有限公司。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子遥控器二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成素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文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