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滨民初字第0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金磊公司诉高崖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金磊机械有限公司,渭滨区八鱼镇高崖村,渭滨区八鱼镇高崖村三组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渭滨民初字第01553号原告宝鸡市金磊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旭光村。法定代表人郭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伍继伟,陕西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渭滨区八鱼镇高崖村,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高崖村。法定代表人康建林,该村委会主任。被告渭滨区八鱼镇高崖村三组,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高崖村。代表人康有福,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金磊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渭滨区八鱼镇高崖村及渭滨区八鱼镇高崖村三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金磊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金磊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金磊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40元,减半收取9420元,由原告宝鸡市金磊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 鸣人民陪审员 侯清华人民陪审员 代维恭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巩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