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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商终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邱久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商终字第00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久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路165号。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邱久安因与被上诉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商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邱久安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向其发出催交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指定期限届满,邱久安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邱久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艳代理审判员 李 荐代理审判员 刘尚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庆姝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