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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重庆添福物流有限公司与丁丹妮,庄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添福物流有限公司,丁丹妮,庄文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1199号原告重庆添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西部国际汽车城7号楼X7-3室,组织机构代码08018368-6。法定代表人:谭世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凤军,男,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丁丹妮,女,回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庄文海,男,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添福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丁丹妮、庄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故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庄文海、丁丹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添福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添福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庄文海、丁丹妮的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1360元,由原告重庆添福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方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周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