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纸商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学亮、胡树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学亮,胡树光,程长立,胡树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纸商初字第204号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嘉祥县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路伟被告胡学亮,成年人,农民。被告胡树光,成年人,农民。被告程长立,成年人,农民。被告胡树坤,成年人,农民。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诉被告胡树坤、胡树光、胡学亮、程长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该案的撤诉,经审查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张衍生审判员 郭文海审判员 朱传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朱艳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