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宿桂建与孙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桂建,孙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220号原告宿桂建,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树峰,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宿桂建诉被告孙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宿桂建的撤诉。本案受理费3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永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云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