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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执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与桑运坤、男、汉族、住钢城区汶源街道办事处南通香峪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桑运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21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被执行人:桑运坤、男、汉族。关于上列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山东省莱芜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3)莱中信证经字第4478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桑运坤所有的山东金水湾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莱茵金水花苑4号楼西单元502室房地产及车库一个。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研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