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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行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余浩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雁江行初字第118号起诉人余浩,男,1989年1月19日生,住成都市大邑县。本院收到余浩诉资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案行政诉讼状。起诉人认为,原告于2014年12月21日向被告快递了13份书面《申诉举报函》,内容为:依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向被告举报不合格食品,要求依法查处,依法奖励,依法答复,并让媒体介入报道。原告在2015年3月9日收到了被告作出的资(雁)食药监诉处告字(2015)第1号,当中对于原告举报的《六婆辣椒面》不予立案,原告不服遂依法提起诉讼,确认其违法。原告认为:被告答复称“……现场检查时家乐福销售的六婆辣椒面产品在其包装上未印有“CCTV串串香火锅黄金展位合作伙伴”字样……不予立案”原告严重怀疑被告与被举报商场恶意串通做假。原告的购物小票及涉案产品均为被举报人销售(如不是被举报人销售恳请警方介入调查,因举报人造假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原告依法可向被告举报违法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被告应对原告举报线索予以全面核查,但从被告所称的“……现场检查时家乐福销售的六婆辣椒面产品在其包装上未印有“CCTV串串香火锅黄金展位合作伙伴”字样”来看,被告未依法全面核查。一:原告认为在被举报人处现场检查时家乐福销售的六婆辣椒面产品在其包装上未印有“CCTV串串香火锅黄金展位合作伙伴”字样不等于被举报人未销售过印有“CCTV串串香火锅黄金展位合作伙伴”字样的涉案产品,正如雷政富下马也是因网上的不雅视频,并没有被现场发现他和某某人的XX行为。和涉及违法行为而未被现场发现不等于不违法,就可以逃避行政责任。行政机关办案应当依《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全面收集证据和认定事实,被告单凭现场查检时家乐福销售的六婆辣椒面产品在其包装上未印有“CCTV串串香火锅黄金展位合作伙伴”字样就作出不予立案,显然不符合办案的原则。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配合调查,及时提供依法应当保存的票据、凭证、记录等相关材料,不得阻挠、干扰案件的调查。和第二十二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调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等。第三十五条等有关规定被告在接到原告举报后,应当在决定是否立案前进行核查。被告现场检查时家乐福销售的六婆辣椒面产品在其包装上未印有“CCTV串串香火锅黄金展位合作伙伴”字样的情况下,应当依上述规定要求原告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如录像、产品实物、购物小票等,以进一步核查,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要求原告补充证据材料。综上所述,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而直接作出不予立案,涉嫌包庇被举报人等徇私枉法的嫌疑,应当得到纠正。依《行政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请求依法审查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投诉举报,经调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侵犯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对行政机关处理投诉过程、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但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余浩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 东审判员 韩志华审判员 李 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荣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