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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冈民初字第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建湖县冈东法律服务所与成超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湖县冈东法律服务所,成超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冈民初字第0270号原告建湖县冈东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建湖县上冈镇冈东社区人民路。法定代表人周静,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沈长怀,建湖县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湖县冈东法律服务所与被告成超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湖县冈东法律服务所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湖县冈东法律服务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湖县冈东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建湖县冈东法律服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陆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