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民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338号原告史某某,女,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史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晓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