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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31号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被告刘某某,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初春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