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31号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被告刘某某,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初春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