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原告何文革与被告米华伟、海厦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米某某,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065-1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姚某某,襄阳市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米某某。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某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王某,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米某某、某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志辉独任审理,但因案情复杂,无法在简易程序法定审理期限内审理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张志辉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朗 微信公众号“”